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A號函訂定發布之「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」第6點規定,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、健康、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,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。
壹、服裝儀容規範
一、服裝規範:
(一)每週一、四穿著體育服裝(統一服裝),其餘時間由各班老師規定或穿著便服。
(二)穿著之服裝,應以整齊輕便、端莊得體為原則。
(三)季節交替時,學生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,自行斟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主要考量,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。
(四)若遇到天氣太冷時,可自行採內加、外加衣物方式處理,並無須一定要穿著體育服裝,一切以個人健康為考量。
(五)上學、放學及在校期間,學生得穿運動鞋或皮鞋;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到校。穿運動鞋或皮鞋,應穿襪子。
二、儀容規範:
(一)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,頭髮以自然、乾淨為原則,定期理髮,養成衛生習慣。
(二)指甲定期適量修剪,隨時保持乾淨,以保個人衛生。
(三)臉、耳、四肢、身體著重清潔,以身體健康為原則。
貳、實施方式
一、教導處不定期進行服裝儀容檢查,臨機性服裝儀容檢查由學務人員及導師或任課老師進行。
二、不符規定者,由導師及學輔人員加強輔導,必要時得實施正向管教措施、口頭糾正、列入日常生活 表現紀錄、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……等。